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定,對一家注冊在深圳的港資企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予以支持。這標志著司法實踐首次正式確認,符合法定要求的內地商事主體可以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該案是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生效后,全國法院作出的首例相關裁定,見證了大灣區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從“規則突破”邁向“實踐落地”的重要時刻。

合議庭法官合議案件
據悉,該案申請人某深圳公司與保證人陳某簽訂有《保證合同》,因陳某未履行保證責任,某深圳公司遂依據其與陳某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陳某履行相應的保證責任。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裁令陳某向某深圳公司支付價款、違約金等共計六千萬余元。為獲得該份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執行力,某深圳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深圳中院審查后認為,該案申請人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市注冊成立的香港投資企業,依據《批復》第二條的規定,只要合同一方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即可協議約定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作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對案涉糾紛具有管轄權,且該仲裁裁決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庭法官周潔告訴記者,“《批復》是國家考慮內地與港澳緊密聯系的現實需求,支持港澳資企業選擇適用更為熟悉的港澳法律,是推進大灣區建設的一項開放舉措。深圳中院據此認定港資企業主體身份本身構成新規的核心要件,無需再審查有無其他涉港因素,突破了傳統的嚴格限制,為案件審理提供了加速度。”
“該案的裁定結果,標志著大灣區實現了從‘允許探索’到‘實踐支持’的質變,為市場帶來明確的積極信號。”該案代理律師羅燕霞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秘書長李雄風認為“港資港仲裁”的首案裁決,成功詮釋了在“一國”之內實現不同法律體系“軟聯通”的可行性。它不僅是簡單的司法裁定,更是中央推動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的具體體現,展示了兩地規則銜接的強大生命力。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劉瑛則認為,此案作為《批復》施行后的首例案件,實現了“港資港仲裁”從仲裁協議效力到裁決認可執行的全流程,為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下構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爭議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