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站在歷史的視野看,都是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和發展的。無論是依據現有法律的公正司法,還是以公正司法促推社會治理,抑或在豐富的司法實踐中為立法提供充沛的養分,都是廣義的司法溫暖。法治不僅是規則之治,更應是人心之治。司法的過程,不僅是裁判的過程,更應是培育民眾法治信仰的過程。只有善于注入司法溫暖,超越單純的技術性裁判,才能架起連接法律理性與人文關懷、法律權威與民眾認同的重要橋梁,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深厚的社會心理支撐。沒有廣泛的法治信仰,法律的天空隨時可能坍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人民法院肩負著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定分止爭、維護公正的重要職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是要將“法律的公平正義”轉化為“現實的公平正義”,就是要在法律的適用中注入司法溫暖,用公正的裁判、有效的定分止爭、透徹的釋法說理、法律理性與為民情懷的高度融合、豐富的司法實踐“反哺”立法,讓人民群眾透過司法溫暖進而發自內心地擁護法律、出自真誠地信仰法律,為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
一、裁判公正是司法溫暖的基本底座
司法的溫度體現在法官公正的裁判和精準的說理上,也體現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的為民情懷中。但無論哪一樣,都要以裁判公正為前提和基礎。司法溫暖并不是對法律的妥協,相反,一次公正的司法之旅,勝過千言萬語的抽象說教。公正的裁判是最大的司法溫度。這是黨的宗旨的要求,是憲法賦予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要義,是法院組織法、法官法、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直接指向,是司法審判的靈魂和生命。
裁判公正首先是嚴格依法辦案。忠實執行憲法法律,是法院、法官的政治使命和職責所在。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首先是信“法”。司法審判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任何超越法律、曲解法律、違背法律的裁判都背離司法公正。一份裁判,通過依法認定事實、依法適用法律,讓勝訴者贏得堂堂正正,讓敗訴者輸得明明白白,讓受損的權利得到救濟,讓破壞的秩序得以恢復,就是裁判公正。公正的裁判給飽受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沉淪于紛爭糾葛之苦的老百姓予以法律的保護、司法的保障,自然會更加相信我們的黨、相信國家法律,也自然能夠享受到法治帶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司法審判必須把嚴格依法辦案擺在首要位置,筑牢公正裁判的底線。對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無論是實體和程序,都要堅決做到“依法辦”“依法判”,決不能將法律“束之高閣”,偏離甚至脫離法治的軌道。
裁判公正要義在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法官法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司法之所以能夠有公信、有權威,除了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除了憲法法律的依仗,就在于有中立性的基本屬性。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到訴訟法都一致規定,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也是對司法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堅持中立性的另一種詮釋。裁判的公正基于嚴格依法辦案,更少不了客觀公正立場的加持。讓老百姓在訴訟中得到一視同仁的對待,不因身份不一、地位不同而有所選擇,不因角色各異、能力差別而有所區別,感受到的必然是公信權威。司法審判必須堅定客觀公正的立場,在黨的絕對領導下,在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引領下,恪守訴訟中的中立性,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平等適用法律,依法平等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合法權益,真正讓老百姓信得過、感受得到司法裁判的公正。
裁判公正關鍵要講求“三個效果”有機統一。有的案件明明依法辦、依法判,但為什么當事人不認可、社會不認可?這告訴我們一個裁判公正的核心問題,就是不僅要嚴格依法的法律公正、客觀中立的程序公正,還要老百姓認可的實質公正。甚至,裁判公正不僅要讓當事人感到公正,也要讓社會感到公正,甚至還要兼顧歷史公正和未來公正。說到底,老百姓對法律、對公正有自己的認知,要求我們在司法過程中去消除隔閡、彌合分歧。司法不能是機械套用法條的“自動售貨機”,不能僅是依照法律進行簡單的是非切割,而是有方向、有靈魂、有價值觀引領的判斷,要求作出的裁判不僅有法律的效果,還要有政治的效果、社會的效果。只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情理法的綜合考量,只有讓司法判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及老百姓的樸素正義觀念貫通融合,才能讓法律有厚度、有溫度。
二、定分止爭是司法溫暖的價值追求
對于老百姓來說,到法院訴訟是因為有矛盾糾紛。法院司法審判也是基于個案的矛盾糾紛展開的。裁判效果怎么樣?是不是公正?很大程度上要看矛盾糾紛有沒有解決。司法僅僅能定分是遠遠不夠的,司法還要能止爭,糾紛只有得到徹底的化解,老百姓才會從內心深處體會到司法的終極價值,內心深處感受到的溫暖也才會漸漸演化為一種法律信仰,糾紛止于法律、更止于法律信仰的社會治理狀態不斷推進和鞏固。
定分止爭的前提是“訴求有門”。老百姓遭受犯罪侵害,生活中起了紛爭,首先想到靠“法”來解決,這是國家和社會的大幸。但如果“訴求無門”,那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便如同白紙一樣,什么用都沒有。進一步如果“門好進、臉好看、事難辦”,案件積壓、程序空轉、久拖未決,那在苦苦等待后又會是何等的失望。正所謂“分都未定,何來止爭”,法院受理案件是有被動屬性的,不起訴不受理,但法院的大門必須是敞開的,也就是“有訴必理”。案件受理后就要依法及時高效辦案,讓老百姓盡快拿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也就是“事有人管”。在我們的傳統文化中,訴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絕大多數的普通老百姓走進法院,都是想了很多辦法后的無奈之舉。因此,法院司法要把暢通訴求渠道擺在前面,任何違背法律及相關規定將矛盾糾紛擋在門外的行為都應杜絕。還要把收結案的動態平衡作為基石,推動快辦案、辦好案,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程序解決老百姓的訴求,堅決清理整治長期未結、久拖不決、程序空轉等問題,決不能讓老百姓對“要一個結果”的期待落空。
定分止爭的關鍵是“實質導向”。我們講“快辦案”,是在“辦好案”基礎上的“快”。我們講“嚴格依法辦案”,也絕不是簡單地對照、機械地套用法條,更不是“合則用、不合則棄”。我們講“裁判公正”,一定是程序公正保障下的實質公正,不是形式公正。老百姓不是法律專家,更不是訴訟專家,有的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關系,什么是法律行為,甚至不知道“誰主張、誰舉證”。必須要樹立“實質導向”,以透過表象的穿透性思維把握老百姓的實質訴求,綜合考量矛盾糾紛化解的方式,綜合考量法律的適用,綜合考量情理法因素,在實質訴求、實質解紛、法律選擇、利益平衡、價值衡量的基礎上形成最優定分止爭方案,實質性地化解矛盾糾紛。司法審判不能簡單化、機械化、形式化,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質效觀,以解決實質問題為導向,引導用好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通過整體抓、系統抓、協調抓、因地制宜抓質效,推動司法審判更好做實定分止爭,切實讓人民群眾在審判質效的提升過程中有更強烈的司法獲得感。
定分止爭的保障是“協同共治”。誠然,司法手段不是萬能的,定分止爭、實質化解僅靠一紙裁判難以解決所有問題。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天然需要嚴格的程序、一定的成本,這也是很多時候難以避免的代價。同時,一旦走上法庭,原、被告的身份就直接具象化,對立性、對抗性隨之產生。無論是站在安全穩定、社會治理的角度,還是站在老百姓解決問題的角度,訴訟都只應是最后手段,不會是最佳手段。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要求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協同共治,在源頭、前端得到充分的分流過濾。這不僅是為了減少涉訴案件,更是綜合運用政策、法律、行政、經濟、協商、調解等手段,依法更有效解決老百姓的實質訴求,把更好定分止爭、維護安全穩定落到實處。矛盾糾紛有更經濟、更便捷、更柔性的法治化方式處理,老百姓絕不會為了訴訟而訴訟。作為司法審判,職能職權有邊界,但絕不僅僅是“管一片、管一段”,理應更好地服務、保障、促推源頭治理,通過示范裁判、訴調對接、有效指導、司法建議融入矛盾糾紛治理,讓老百姓在更便捷、更有效的定分止爭中感受到司法溫暖。
三、釋法說理是司法溫暖直抵民心的有效通道
釋法說理歷來被作為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內核,這既是現代司法民主、公正、公開、透明的要求,也是實現定分止爭的關鍵。無論是裁判說理還是判后答疑,都是為了讓老百姓明白裁判的所以然。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是喚醒內心認知的真理力量,也是撲滅訴訟之火的及時春雨。要用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釋法說理,讓司法溫暖直抵民心、消除對立、化解戾氣。
釋法說理要講明“法理”。法官之所以司法,便是其有理解把握法律的能力。司法的過程,是一個依法進行事實歸納和法律推理的過程。對于老百姓來說,難以有專業的認知。法律是抽象和普遍的,同樣的法律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背后的立法要旨、法理支撐對老百姓來說更是難以企及。司法也不僅僅是“找法”,對于重大復雜案件,背后還有對案件的定性、對法律的解釋、對利益的平衡、對價值的判斷等,也會與老百姓的樸素認知存在分歧或鴻溝。司法裁判如果只是“依據某某法條作出判決”,而不對“為什么、是什么”說清楚,老百姓難免不明就里,心中又怎會服氣。司法實踐中難以定分止爭的不少案件,不是由于裁判不公、判決有錯,而是簡單化、形式化的說理,讓老百姓看到就心生怨氣。要將依法怎么認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什么法律、怎么適用等,通過釋法說理讓老百姓看得見、聽得懂、能明白,感受到司法“依法”的正義力量。
釋法說理要講清“事理”。定分止爭之所以難,原因之一在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思想觀念的復雜多元。我們是人情社會、禮儀之邦,老百姓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自己的行為方式和思想觀念。但一旦發生糾紛,就要依法進行裁判,決定了要在事與法、理與情的交織中解決問題,決定了司法不僅僅要講法理、更要講事理情理,還糾紛以老百姓能理解、認可的本來面目,讓裁判能夠被老百姓接受和服從。因此,脫離了事情本身、脫離了事理情理的法理就顯得蒼白。要堅持把事理情理說透,杜絕能查明的事情不深究,簡單地以舉證責任解決問題;杜絕粗暴否定老百姓一些慣常的行為習慣和思想認知,機械地就事論事。通過釋法說理,努力把事理、情理梳理清楚并講深講透,盡可能還原矛盾糾紛的客觀面貌,讓老百姓哪怕是官司輸了,但仍能心服口服。
四、堅持法律理性與為民情懷的高度融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作為新時代的法律人,既要努力成為精通法律的專家,更要成為心懷百姓、通達情理的社會工程師。法官既要居廟堂之高,又要行田間地頭,善于把法律的剛性與百姓的認知相結合,善于把法庭的莊嚴肅穆與田間地頭的和風細雨相結合,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只有把先進的司法理念與中華傳統優秀法律文化相結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之路,民心向黨、民心向善的司法基礎才會更加牢固。
要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融合。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于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我們的法律實施、司法裁判,必須植根于中華傳統優秀法律文化,植根于老百姓代代相傳、耳濡目染的良好道德傳統和行為習慣,否則就會水土不服。比如“欠債要還錢”“背信棄義受唾棄”,再比如懲惡揚善、抑強扶弱、尊老愛幼,必須要給予充分的考量,決不能脫離中國國情、忽視老百姓感受。當然,也不能搞道德、輿論審判,各類案件的被告人、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依法保護,這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應有之義。司法只有堅持情理法統一的多元司法價值觀,把法治與德治融為一體,才能守住民心、匯聚民心,才能夯實法治的根基,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要把司法過程與群眾路線相融合。我們的司法是社會主義司法,最本質的特征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秉承黨的為民宗旨。這一點貫穿司法理念、原則、制度始終,比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堅持庭審的實質化,堅持充分保護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陳述的訴訟權利,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堅持釋法說理、判后答疑等,只要在司法實踐中做實,將推進司法過程與踐行群眾路線高度融合,也就抓住了司法為民的本真。當然,我們的司法為民從不以法庭為局限,更不以符合程序為終極目標,只要有利于查明事實、化解矛盾、實現公正,法庭之外、程序之外也要做好群眾工作。要堅持和弘揚新時代“楓橋經驗”,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把新時代司法理念與人民司法注重調查研究、釋法說理、就地解紛的優良傳統緊密結合,讓司法在群眾路線的實踐中,將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
五、堅持以豐富的司法實踐“反哺”立法
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立法永遠滯后于飛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但立法的滯后乃至空白既不是法官拒絕裁判的理由,更不是法官任意創制法律的空間。立法的滯后性是成文法國家面臨的普遍挑戰,而豐富多彩、處于社會治理最前沿的司法實踐,恰恰是彌補立法滯后、推動法律完善的最寶貴資源。善于在豐富的司法實踐中提供立法的養分,用司法“反哺”立法,這既是立法的重要淵源,也是通過立法實現更高層次預期司法溫暖的重要途徑。
要在填補漏洞中為立法提供養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再精湛的立法技術、再細致的條文,都有可能存在“漏洞”甚至“沖突”。要發現和解決這些“漏洞”和“沖突”,就必須基于法律適用的普遍實踐,通過不斷填補、修正來實現法律的更加科學、系統、完備。司法要立足包羅萬象的個案實踐,全面加強法律的適用工作,不斷深化法律“漏洞”“沖突”的發現和研究,助推立法更接近于社會實踐需要,更好服務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要在細化規則中為立法提供養分。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適用則有具體性和實踐性。就像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一樣,也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律在適用過程中需要針對個案進一步延伸和細化,這也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完善、更高水平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法治統一問題日益凸顯出來,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規制自由裁量權,以裁判規則統一實現更高水平的公正司法。裁判規則源于法律、基于社會實踐,是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的當然補充,也是司法為立法提供的鮮活養分。司法要跟上、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把依托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案例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的裁判規則建設應用好,以鮮明、具體的規則指引法律的適用、引導社會的預期、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
要在回應時代中為立法提供養分。法律具有穩定性,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時,立法更多持審慎的態度。但面對諸如人工智能、數據利用等新發展帶來的新類型案件,司法卻必須積極去面對,既不能拒絕裁判,也不能含糊不明,去阻礙社會的進步或喪失規范發展的契機。任何一部法律的成熟,都是針對社會實踐的回應,再有先見之明,也無法脫離實踐。司法必須回應時代要求,承擔時代使命,以個案的“厘米推進”在經濟社會創新發展中探求法治的范式、形成規范發展的法律規則,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找到規律、找到邊界、找到辦法,為法律的健全提供最直接的淵源,讓更完善、更科學的法律制度造福社會,讓司法溫暖在經濟社會發展進步中更顯光芒。
(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