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何以是溫州?“敢為天下先”的基因密碼似乎已刻在了浙江溫州人的骨子里。“新的產業發展到哪里,法律服務與保障就要跟進到哪里”的理念,讓溫州法院人勇于“第一個吃螃蟹”。2022年,溫州市委市政府啟動建設“中國數安港”,全力打造全國領先的數據安全與應用產業集群,并創新構建包含數據資源法庭在內的“九個一”配套機構、會議及制度,標志著溫州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從自發探索邁入規范引領的新階段。作為全國首家以“數據資源”命名的專業法庭,區別于傳統“因案設庭”的模式,溫州數據資源法庭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模式。溫州市委市政府與法院基于對國家戰略和產業前景的精準預判,主動作為、靠前服務,在數據糾紛尚未大規模爆發之際,提前介入、系統布局,以法治遠見為數字經濟筑橋鋪路,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注入穩定預期與制度信心。

溫州數據資源法庭立案大廳
法庭名片
2022年5月18日,在“中國數安港”啟動的當天,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數據資源法庭同步揭牌。法庭現有干警21人,其中員額法官6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輔助人員12名。法庭成立三年來,已受理數據資源類案件1211件,審結1185件。法庭積極為全國法院率先探路,在審判機制上更加專業化,明確不正當競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等七大類案由中,涉及擅自獲取數據以及使用、修改、售賣相關數據,數據造假,流量劫持等類型案件屬于法庭受理范圍;在服務保障上更加體系化,聯合設立數據知識產權聯合保護工作站,依托未來法官辦公室、共享法庭等平臺,通過建立專家咨詢庫、與大數據局等部門的會商機制,及時回應司法需求;在建章立制上更加規范化,抽調骨干精英定期參與數安港工作例會,協助制定交易審查流程、數據安全標準等規則,并協同建立數據資源案件綜合資料庫,發布《數據百案分析》,聯合出臺《數安港司法保障意見》,明確數據領域“行刑銜接”機制、企業產權保護等細則,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有序法治環境。這些舉措不僅服務于“中國數安港”園區企業,更致力于為全國數據要素制度構建探路試水,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糾紛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在全國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中踏出了關鍵的“第一步”。

溫州數據資源法庭智慧艙
非法獲取平臺用戶數據觸犯刑法
全國首家數據資源法庭審理的“第一案”,是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以來,吳某發現某知名網絡平臺后臺存在漏洞,便營運某APP,雇用客服人員,引誘欲在該平臺開設店鋪的用戶使用其APP,佯裝可幫助用戶開設店鋪,并以此獲取用戶的賬戶信息,同時以開設店鋪需要進一步驗證等理由,欺騙用戶使用自己的網絡平臺賬號掃描其提供的二維碼。
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吳某利用技術手段登錄用戶的賬號,獲取子賬號同時出售給他人獲利。經查,吳某等人非法獲取用戶主賬號下的子賬號共計8498個,其中1555個已被出售,非法獲利22.4萬余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以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吳某作案時間長、數量大、非法獲利多,屬“情節特別嚴重”。綜合考慮吳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正邁入一個全新的大數據時代。但數據被泄露、販賣事件的出現,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數字經濟的發展。本案系全國首家數據資源法庭“第一案”,通過刑事司法裁判規范網絡數據應用行為,打擊侵害數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案件審結后,法院及時向涉案平臺及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督促企業加強數據安全防護、定期排查漏洞、優化子賬號管理等機制,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據反饋,涉案平臺已組建專班專門監測異常子賬號,現關停賬號數已達10萬余個,有效保護了商戶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網絡營商環境。
未交付源代碼等核心資產構成違約
2023年5月27日,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簽訂《平臺系統軟件、零售會員數據及區域服務購買協議》,約定A公司以300萬元總價款購買C公司相關軟件產品、數據信息及區域服務權限。合同標的包括三部分:一是平臺系統軟件,含C公司訂貨平臺、運營總后臺、ERP業務管理系統等;二是會員數據,含平臺交易系統的會員信息、商家信息及歷史信息;三是C公司某品牌童鞋品類的全國區域服務權限。
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支付了268萬元(約占總價款90%),但B、C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雖開放了部分平臺管理權限并切換了收款賬戶,但未交付《軟件系統說明書》、源代碼、超級管理員權限及相關軟件著作權證書,也未配合辦理軟件著作權變更登記手續。A公司多次催告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款項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關于合同解除條件,被告未交付核心資產,包括源代碼、超級管理員權限、著作權證書等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原告“排他性取得交易標的”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合同解除時間確認為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關于返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兩被告應當返還已收取的268萬元合同款項。關于違約責任,法院認可被告違約事實,但認為合同約定的總金額30%違約金(90萬元)過高,酌情調整為已付款項的10%(26.8萬元)。關于履行抗辯權,法院認定原告在支付近90%的合同價款后,因被告已出現違約行為而中止支付剩余款項,屬于正當行使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互聯網門戶網站“整體轉讓”引發的合同糾紛,對數據資源交易與數字資產轉讓領域合同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一是明確了互聯網門戶網站“整體轉讓”的履行標準。法院認定超級管理員權限移交、源代碼交付和軟件著作權變更登記是合同履行的核心標準,未及時履行將構成根本違約,為類似交易提供了清晰的履行標準。二是確立了數據資源交易的司法審查規范。本案明確了數據資源轉讓的審查要點,包括數據控制權的實際轉移、數據資源的穩定性與排他性以及數據資源的合法性與可處分性,為數據資源交易糾紛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審查框架。三是平衡了數據資源交易中的違約責任與損失承擔。法院在認定根本違約的同時,依比例原則酌情調減過高違約金,既保護守約方權益,又防止過度懲罰,符合數字經濟交易特性。
確認數字藏品具有交換價值
原A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由鄭某某、曾某某、李某乙、孔某某、李某丙發起設立,經營范圍為軟件開發、網絡技術服務等,具體為數字藏品的出售、收藏及二手交易。2022年10月19日,李某乙、孔某某將A公司的股權作價轉讓給何某某。同日,李某乙、鄭某某、曾某某、李某丙分別作為轉讓方將A公司的股權作價轉讓給李某甲,由李某甲履行出資義務。2022年10月21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變更后的股東及股權比例為何某某出資51萬元占股51%、李某甲出資49萬元占股49%。2022年11月25日,該公司被注銷。
2022年6月,陳某某掃描A公司提供的二維碼后進入平臺網頁,用手機號進行注冊并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并充值購買平臺內數字藏品。陳某某從2022年6月7日起至6月13日期間,向“S公司”賬號轉賬49428元,向“A傳媒”賬號轉賬5000元,共計54428元用于購買平臺內的數字藏品。
2022年9月15日,A公司發布藏品分紅公告,一個月后又發布了清退公告。陳某某稱A公司退款按首發價的30%計算,其不愿意接受,所以未申請退款。后網友就A公司是否涉嫌虛假宣傳、非法集資等問題向信訪部門舉報,該部門回復:未發現A公司有虛假宣傳的行為;該公司提供數字藏品交易服務的行為屬電商服務,無需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另外,經公安部門核查,目前暫未發現A公司有涉嫌違法犯罪的證據;經區金融辦核查,暫未發現該公司涉嫌金融違法違規情況。后因A公司APP內圖片無法交易,APP商城的積分無法兌換實物,涉案APP和網站均關閉,無法打開,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何某某、李某甲立即向陳某某返還購買款;2.判令鄭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孔某某和李某丙,各自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上述購買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7名被告共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數字藏品在數字信息技術的推動下應運而生,雖不同于實體商品有物理形狀、大小之分,但基于其藝術特征、不可復制性、稀缺性等同樣具有交換價值,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僅就目前來說,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陳某某在被告運營的數字藏品平臺進行數字藏品的交易,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其次,從相關部門調查回復情況看,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存在違法經營的情形。因此,A公司向陳某某出售數字藏品或陳某某在A公司提供的二手交易平臺與其他賣家或買家關于數字藏品的交易行為均有效。最后,從陳某某提供的證據中A公司發布的公告來看,A公司一直提醒平臺用戶,平臺發售的數字藏品僅具備收藏欣賞價值,陳某某可以通過相關鏈接查看購買的數字藏品,即陳某某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綜上,陳某某系基于自愿購買數字藏品,其作為商事交易的一方主體應自行承擔有關交易的風險,A公司已向陳某某交付數字藏品,陳某某支付貨款,雙方的交易已完成,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故被告之間股權轉讓與后續受讓方注銷公司均與陳某某無利害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數字藏品作為新興事物,其法律屬性一直存在爭議。本案裁判明確了數字藏品的虛擬財產地位,打破了傳統物權法中“物必有體”的束縛,在司法實踐中承認這一新的財產客體,對拓展數字經濟發展空間、維護交易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肯定數字藏品法律屬性,激活數字資產市場。本案判決確定數字藏品作為虛擬財產,具有收藏和交換價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購買者自愿在數字藏品平臺進行數字藏品交易,在排除違法、違規經營的情況下,該交易行為應為合法、有效。通過給予數字藏品財產價值的法律肯定評價,有效增強了投資者和收藏者的信心,降低交易不確定性,從而促進數字藏品的發行、流轉、質押等,進一步拓展數字經濟發展空間。其次,明確數字藏品價值載體,保護合同穩定性。本案確定在不影響數字藏品購買者查看已購數字藏品的情況下,該藏品仍具有收藏屬性和財產價值,并以此進一步明確數字藏品交易市場規則,有效保護合同穩定性,為數據要素市場化、數字資產金融化提供有力支撐。
記者觀察
“中國數安港”的“規則原點”
走進“中國數安港”國家數據要素綜合試驗區示范園區,能感受到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脈動。
作為國家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試點,溫州獲批數場、可信數據空間、隱私保護計算、區塊鏈、數據元件、數聯網等六大試點,是全國唯一承接全部試點的城市。2022年,溫州市委市政府錨定“打造全國領先的數據安全與應用產業集群”目標,推進“中國數安港”建設。然而,數據合理合法使用的邊界在哪里,不僅是數據產業從業者關注的焦點,也是社會公眾擔心的問題。溫州數據資源法庭作為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人民法庭應運而生。
三年來,該法庭以制度創新和科技應用雙輪驅動,推動三個“聚焦”不斷探索數據保護和規范使用的新路徑,為全省、全國在數據領域的司法審判提供溫州經驗。第一,聚焦審判主責,不斷推進數據審判體系現代化。實行“三合一”審理機制,打通部門銜接壁壘;健全數據審判全流程咨詢體系,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探索“訴前+訴中”禁令舉措,落實預防性司法保護。第二,聚焦惠企安企,不斷推進司法保障體系現代化。建章立制規范服務,助力數據要素市場化、規范化改革;線上線下雙向聯動,提高司法服務質量;多元共治凝聚合力,推動涉數據糾紛源頭化解。第三,聚焦產業發展,不斷推進司法服務體系現代化。建立常態化通報制度,開展精品化調研宣傳,進行專業化調查研究,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關注數據資源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干在實處、走在前列。溫州人的奮斗基因,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中展現出“敢為人先”的膽識與遠見。溫州數據資源法庭的創設,用司法的前瞻布局為數字經濟筑起法治基石,用制度的創新供給為數據要素市場化注入穩定預期。溫州數據資源法庭正以在時代浪潮中敢闖敢試的擔當,在改革深水區先行先試的智慧,推動數據產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