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漫”談:老人在養老服務機構意外受傷,誰來擔責?
張某因下肢癱瘓,需要特殊照顧遂與某養老公寓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并入住張某每月按時向某養老公寓支付看護費用

某日,張某的女兒小張到某養老公寓探望時
才得知幾日前張某腿部因電器著火被大面積燒傷
當即將張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出院后,小張與某養老公寓
就賠償金額問題多次協商未果
張某遂將某養老公寓訴至法院

經法院依法調解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某養老公寓當庭給付張某
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萬元

本期普法法官
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法官王洪偉
老人在養老服務機構意外受傷,養老服務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公寓作為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履行合同義務,不僅要按照合同約定對老年人進行悉心照顧,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履行相應的通知、注意、關懷等附隨義務。本案中,養老公寓未盡到養老服務合同約定的照護義務,且老人受傷后未履行通知家屬等附隨義務,老人有權要求該養老公寓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生活中應當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在選擇養老服務機構時,老人和家屬不要輕信養老服務機構的宣傳,需注重實地考察,切身了解環境設施、護理人員素質等真實情況;在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時,需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便在后續維權過程中能夠有據可依。若發現養老機構存在管理漏洞或服務不到位的情況,應及時提出并督促改進;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后,子女仍需重視對老人的日常探視和關懷,了解老人身心健康狀況,排解老人心中煩憂,加強與護理人員溝通,及時了解老人實際需求,切實履行好作為子女應盡的監護義務。同時,也提醒養老服務機構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和專業化服務水平,以便為老年人提供更優質的日常養老服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