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劉銘(化名)的手機屏幕亮了,“銀行卡到賬194559.4元……”劉銘揉了揉眼睛,湊得更近了些,手指在屏幕上慢慢點著數:“個、十、百、千……”反復確認了四五遍后,他高興地喊:“賠償款到賬了!到賬了!”

時間回到四年前,劉銘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張暉(化名)駕駛的輕型倉柵式貨車碰撞,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銘與張暉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劉銘受傷后在垣曲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5天,經鑒定,其右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顱腦損傷致腦軟化灶形成,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傷殘等級為十級。
2022年,劉銘將保險公司等被告訴至垣曲法院。“張暉駕駛的那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垣曲法院法官助理文楊楊介紹。
經過審理,法院依法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16萬元。
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此后幾年,劉銘因傷病先后在垣曲縣人民醫院、運城市中心醫院、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兩次,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腎性貧血等。
2025年年初,劉銘再次將保險公司等被告訴至垣曲法院,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腎衰竭二級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
調解時,劉銘情緒激動,他將診斷書拍在桌上:“我之前身體好好的,自從出了事故,就一直住院治療,現在發展成腎衰竭了,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保險公司王經理反駁道:“劉銘三年前已就交通事故起訴索賠,保險公司當時已全額履行賠償義務,現在又以患腎衰竭為由起訴索賠,屬于重復起訴。而且無法證明劉銘患腎衰竭和當年的交通事故有關系。”經鑒定,劉銘腎衰竭構成二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其患有腎衰竭與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僅為次要原因。
“這個案件原被告雙方分歧很大,為了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我們將司法釋明貫穿于審判全過程。”承辦法官王明杰說。圍繞爭議焦點,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全鏈條釋明。首先,原告的起訴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果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而且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則構成重復起訴。
“劉銘在本案中主張的是交通事故發生后引起的腎衰竭二級傷殘賠償金等,與三年前因事故骨折造成十級傷殘的訴訟請求不同,并非對同一事實的重復起訴。”王明杰解釋道。那么,劉銘患有腎衰竭是否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法官邀請出具本案司法鑒定的鑒定專家以“第三方視角”進行釋明,鑒定專家將劉銘事故前后的CT片、化驗單、診療記錄等通過PPT進行演示,結合病理機制解釋道:“劉銘在交通事故后多次住院治療,患者的糖尿病是造成其慢性腎衰竭等疾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導致劉銘股骨、胸骨及肋骨多發性骨折、特重型顱腦損傷等,造成腎臟血流灌注不足從而誘發腎衰竭。
鑒定結論認定事故為劉銘患有腎衰竭的‘次要原因’,參與度約30%,這是基于現有醫學證據對因果關系強度的科學判斷。”看著保險公司王經理一臉懵的表情,鑒定專家舉了個接地氣的例子:“您看,車禍導致的損傷,會讓劉銘的腎臟血流灌注不足,就像給咱地里的莊稼澆水,管子被壓癟了,水供不上,苗自然會蔫。”

聽到“莊稼澆水”的比喻,王經理緊繃的肩膀慢慢放松,態度也緩和了:“這下我就明白了,上次訴訟是人身損害賠償,這次屬于新增疾病關聯賠償,不屬于‘重復起訴’。”劉銘也坦言:“我以前總覺得‘只要和車禍有關聯就該全賠’,現在才知道法律講‘參與度’,法官和專家算的賬更明白。”
通過充分的釋明,垣曲法院依法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銘傷殘賠償金、護理依賴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4559.4元。
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遲遲未履行義務,劉銘又一次來到垣曲法院準備申請強制執行。
王明杰法官和司法釋明中心法官、司法鑒定專家一起來到保險公司,拿出同類案件的理賠指引,結合保險條款中“繼發疾病賠付范圍”進行解析,逐條講解“30%參與度”對應的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看著法官遞來的明細單,聽了鑒定專家的補充說明,保險公司王經理說:“我們不是拖延履行,就是對細節還有疑問,這下法官和專家當面算清了每一筆賬,我們心服口服。”三天后,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了賠償款。“這個案子中,我們邀請鑒定專家一起進行全流程的程序釋明、責任釋明和風險釋明,將專業的法律規定和權威的鑒定意見,轉化為老百姓聽得懂的‘大白話’,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和認可。”王明杰法官說。
“全流程司法釋明”,這是運城中院黨組踐行“如我在訴”、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審判質效的一項“一把手”工程。在黨委領導下,運城中院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出臺了《關于構建全流程司法釋明深化涉訴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經過試點后,“全流程司法釋明”工作機制在運城兩級法院全面運行——出臺《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明確法官是司法釋明“第一責任人”,依托法官和司法釋明中心“1+1>2”的制度優勢,在“定分”的基礎上做實“止爭”;組建“法官+專職釋明人員+第三方”團隊,滿足當事人“訴前有問、訴中不明、判后有疑”的司法需求,積極促使達成和解、調解、服判息訴、主動履行;將司法釋明工作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察官、律師、專家學者、心理咨詢師等多元社會力量參與司法釋明;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在訴服大廳配備“人民法院案例庫查詢機”“要素式文書智能生成機”等設備輔助釋明,以案釋法……“

老百姓打官司不僅僅是要個裁判結果,更多是想要一個有理有據、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說法’。”運城中院立案二庭庭長李梅珍介紹:“《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中提到‘完善全流程釋法明理機制’。我們將釋法說理制度升級為覆蓋立、審、執的司法釋明體系,將定分止爭目標嵌入訴訟全流程,讓當事人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有理有據,方可勝敗皆明。”今年運城兩級法院全面運行司法釋明工作機制以來,大量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助力審判質效趨優向好,上訴率同比下降2.98%,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率同比下降10.41%,15項審判質效指標優于全國均值。
全流程司法釋明,不僅是為了向當事人講清法理、事理、情理,贏得公眾認同、提升司法公信,更是人民法院主動接受監督、規范權力行使,把司法公開、司法責任制的要求落到實處的體現。“這是一項系統工程。下一步,我們將把司法釋明作為重點工作統籌推進,持續夯實制度機制、提升能力建設、深化實踐創新,讓公平正義更加看得見、說得清、信得過。”李梅珍庭長講道。
來源:山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