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博樂墾區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一起退休人員社保斷繳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經法院深入調查核實,依法確認了原告李某與被告企業在1995年至2002年期間的勞動關系,為李某順利補繳社保、足額享受退休待遇掃清了關鍵障礙,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件追溯至1995年,李某經人才交流中心代理進入被告企業工作,初期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關系明確。
2000年,李某與人才企業補簽個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并按約定支付管理費,但工作崗位始終未變,持續在被告企業履行工作職責、接受單位管理。
2002年企業完成改制后,被告企業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此后多年用工關系穩定延續。
2024年7月,即將退休的李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意外發現,1995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存在斷繳記錄。這一情況直接導致其退休待遇核算受影響,無法享受完整的社保保障。
為彌補這一“保障缺口”,李某多次與被告企業協商調解,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無奈之下,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因不符合受理條件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為維護自身權益,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述斷繳期間與被告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核心在于是否具備“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本質特征。
本案中,盡管李某通過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建立用工關系,且后期未直接與被告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充分證據證實:自1995年9月起,李某服從被告企業的工作安排,接受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相關條款,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原告李某與被告企業自1995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支持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